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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12-25
 粤民宗发〔2013147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经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研究,现就2014年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下称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招生录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
    (一)2014年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被选送或考取所在县(市)的其他中学就读,而户口仍在原籍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三)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到新迁移的户口所在地中学读高中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四)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迁入我省境内户口所在地读高中的,享受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二、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确认
    确认少数民族考生资格,是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办制发的《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2)、《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附件4)组织填写,杜绝弄虚作假,以维护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少数民族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一)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省内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户籍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并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基层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户籍登记证明意见后,由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再由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含学生户籍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从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移居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户口迁移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填好《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基层户籍管理部门加具户籍登记证明意见后,送县(自治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逐级上报。
    (三)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省民族宗教委将于2014430日前汇总送省招生办备案。省招生办于201465日前将符合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2014420日,逾期不再办理。
    (四)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三、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
    (一)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类民族班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
    (二)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普通高校民族班、预科班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的规定,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投档规定进行投档,投出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的照顾录取
    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因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的条件与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在专科学校招生录取中,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考生认真填写《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附件3)。
    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考生审核汇总上报要求、考生资格公示与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资格的处理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处理相同。
    五、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建档
    (一)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和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的审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记盖章后退回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转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办公室。
    (二)为保证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使各项照顾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自治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整理考生档案时,应将《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等装进考生档案。
    请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县(自治县、市、区)及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将该通知及时传达给所有考生。

 

    附件:1.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一览表

 

         2.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3.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审核表

 

         4.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招生办
                             20131120

   

    (联系人:朱国梁,联系电话:0208336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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