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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6-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珠海市佛教协会(英译名:Zhuhai  Buddhis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珠海市佛教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协助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团结和教育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倡导人间佛教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依法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东坑普陀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

(三)组织和推动全市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政策学习与教育,引导全市佛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四)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指导全市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精进学修,树立正信正见,护持三宝。引导全市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造福社会。

    (七)举办各类培训班、读书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的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八)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各国佛教徒的联谊工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九)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和广东省佛教协会的章程、决议和相关的教务。

(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清理、打击、抵制邪教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佛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增补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珠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由市辖各区佛教活动场所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珠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珠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对各区佛教活动场所在内部事务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各佛教寺庵和其他合法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第十四条  由本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的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任务;

    (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本会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提交全体理事会议的有关文件、报告和规章制度;

    (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方针和重要任务;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长在副会长、秘书长的协助下,主持会务工作。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本会会务情况决定召开,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克已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务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本会下属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和自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由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8日珠海市佛教协会第一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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