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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筹备设立、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
    发表时间:2016-05-31

事项名称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为初审)筹备设立、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审批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

①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②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③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④有必要的资金;

⑤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①经依法筹备设立并建设完工;

②民主协商成立了该场所的管理组织;

③建立了场所管理必须具有的规章制度。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

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变更登记内容:

变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办理材料

市属宗教

活动场所

筹备设立

所需材料

①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书;

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表;

③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④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⑤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⑥必要的资金证明;

⑦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意见;

⑨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属宗教

活动场所

登记所需

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市属宗教

活动场所

合并、分立、终止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相关情况说明;

所属宗教团体常务理事(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辖区民族宗教局意见。

市属宗教

活动场所

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变更登记内容相关情况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辖区民族宗教局意见。

办理地点

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办事窗口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01215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及依据: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法定时限30工作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法定时限20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承诺办结时限12工作日。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承诺办结时限12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56-2232392

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接到申请后由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③经相关局领导审批后批复申请人;
④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相关批复文书。

注:寺观、宫观、清真寺、教堂设立的初审审批流程为市民族宗教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材料上交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主办方: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网站标识码:4404000036
备案序号:粤ICP备11045096 版权: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电话:0756-2232013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079号